标题: 提前下达2023年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中央财政补助)分配意见
索引号: 11370300MB2861322H/2022-5409180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12-28 发布机构: 淄博市水利局

提前下达2023年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中央财政补助)分配意见

发布日期:202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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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 2023 年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中央财政补助)预算指标的通知》(鲁财农整指〔2022〕39号)要求,我局及时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就提前下达 2023 年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中央财政补助)提出如下分配意见:

一、小型水库维修养护(55万元)

用于小型水库工程维修养护,淄川区20座,博山区17座,周村区2座,临淄区3痤,文昌湖区1座,经济开发区1座,按照每座小⑴型水库每年补助2万元,每座小⑵型水库每年补助1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资金分配意见:淄川区23万元,博山区21万元,周村区4万元,临淄区4万元,文昌湖区2万元,经济开发区1万元。 

二、水资源刚性约束与调度(节水补助)(56万元)

用于合同节水项目,由市级组织实施。资金分配意见:市水利事业服务中心56万元。

三、农业水价综合改革(179万元)

主要用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以及计量设施的升级改造,按照区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已完成的改革面积和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以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绩效等因素进行分配。资金分配意见:张店区10万元,淄川区30万元,博山区20万元,周村区20万元,临淄区30万元,桓台县44万元,文昌湖区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