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利局关于公开征求《淄博市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意见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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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水利依法行政水平,保障水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根据省、市有关要求,结合省水利厅、省住建厅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针对我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相关条款,研究制定了《淄博市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如有意见建议,请于1024日前反馈至市水利局水政与行政许可科

联系人:仇贞飞联系电话:0533-2778795

电子邮箱:zbslszk@zb.shandong.cn

            

    

淄博市水利局

20231018

关于草案的说明

一、起草的依据
一是我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规定和我局权责清单中行政处罚事项内容。二是《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三是水利部黄委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四是山东省水利厅印发的《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二、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全部内容,第二部分是《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涉及城市供水的内容。第三部分是根据我市涉水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部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内容。
三、我市涉水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需要进行明确的内容

我市涉水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需要进行明确的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主要包括《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淄博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办法》《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淄博市引黄供水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
主要对“地下水开采超过区域内审定的允许开采量的”“地质勘探、开采矿藏、开发地热、开凿试验井进行排水时,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面沉降、水源枯竭。”“未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进行凿井的”“利用地下水制冷制热不进行同层回灌或者直接排放的”“公共供水企业不按用水计划指标供水或者向未取得用水计划指标的非居民生活用水户供水的”“未按规定开展水量平衡测试及测试不合格的”“分割、占用水库水面以及库容,围滩造田、围库造塘的”“在供水工程设施保护管理范围内建设影响供水设施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擅自开启供水工程的闸门、机泵、取水口以及毁坏引水渠覆盖面自行引水、堵水的”“在引黄供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布设机泵、虹吸管、引水管、引水渠等设施的”“未经批准在堤顶道路、水闸、交通桥行驶履带车辆、超涉及荷载标准的载重车辆,以及在雨雪泥泞期间行驶机动车辆的”“向引黄工程水域内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等废弃物的”等内容。

根据违法情节轻重,分成“一般”“较重”“严重”三个基准,明确不同的适用条件,给予不同的处罚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水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3〕7号)要求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权限依法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市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机关负责制定本级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执法事项的裁量权基准,并汇总整理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7月24日,市司法局印发《关于转发山东省司法厅关于组织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承担市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工作的市级有关部门按照要求,对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模板》,完成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工作,并向社会公布。

为进一步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市水利局完成了《淄博市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制定工作,于2023年10月18日至2023年10月24日在淄博市人民政府网站向公众征求意见建议,未收到意见反馈。

淄博市水利局2023年10月31日党组会研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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