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利局 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水经管〔2024〕4号

 

各区县水利局、财政局,高新区建设局、财金局,淄博南部生态产业新城发展中心,萌山水库管理中心(文昌湖区水务局)、文昌湖区财政局,市水务集团:

现将《淄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淄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淄博市水利局               淄博市财政局

 2024年8月12日

 

附件

 

淄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供水工程建设活动和建设责任主体监管,规范供水管道及设施建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试行)》(鲁建建管字〔2022〕5号)《淄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淄政办发〔2023〕7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全市范围内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的供水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供水工程主要包括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作为建设资金,从建筑区划红线外至自来水厂间的新建、改造供水管道及设施。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预算编制及执行,负责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供水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进行评审及资金拨付。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供水工程的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编制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和三年中期发展规划并编报供水配套费支出预算,负责组织和监督预算执行;负责施工方案和设计图纸的审核、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费用审核、供水配套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施工过程的跟踪审计和工程竣工后的结算审计,代表政府持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供水工程竣工后的资产。

供水企业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作为供水配套费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受委托的供水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和工程建设有关规定,制定项目建设的相关制度,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 建设条件与设计监管

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技术标准、规范和建设条件等措施,引导开发、设计、施工及供水企业等单位使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贯彻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和低碳、生态、环保、信息化、数字化等方面要求,不断提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供水工程质量。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供水工程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设计、建设标准。

第七条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完善市、区县城镇供水规划,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供水工程应符合规划要求。

第八条  供水企业制定《接水业务办理流程明白纸》,明确业务办理流程、供水企业供水范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摆放于配套费缴纳服务窗口。用水单位缴纳供水配套费后,根据《接水业务办理流程明白纸》与供水企业取得联系,办理接水申请。

水行政主管部门与配套费征收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及时掌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及减免缓情况,对供水企业提报的配套费建设项目进行审核。

供水企业核查用水单位缴纳配套费证明后,经现场勘验后,确定建设方案、工程预算。

第九条  对于工程预算不超过10万元的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第十条  对于工程预算超过10万元的项目,建设单位需将建设方案、工程预算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费用价格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根据核准后的价格确定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

对工程预算达到国家、省有关部门要求必须招标的供水工程建设,建设单位需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设计单位完成工程设计图后,建设单位需报送至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

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变更时,建设单位需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需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施工与监管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负责办理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负责组织各参建单位实施工程建设。

第十三条  建设、勘察、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加强施工过程质量管理。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

勘察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施工单位应按照审查合格的工程施工图和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建设条件约定的技术标准组织施工。

监理单位应加强施工过程巡查检查,发现违法违规及隐患问题的,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拒不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妥善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施工期间,需对工程进行安全和质量监督,并对工程进度进行跟踪审计。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需在每月20日前,将目前正在施工的工程进度情况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供水配套费用。

财政部门对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审核,根据预算执行情况将核准的工程资金拨付到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资金拨付流程拨付建设单位。

第十六条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确定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供水配套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方案和设计图纸审核、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费用审核、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施工过程跟踪审计和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等工作,所产生的费用从城镇供水配套费项目预算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 竣工验收、资产移交与委托经营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供水设施建设管理等规定,经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邀请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

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建设单位应整理好相关资料,与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与供水企业签订资产委托经营协议,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维护,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依法由工程施工单位负责,超出工程保修期后的维修、改造,由供水企业负责,相关维修、改造费用纳入供水企业经营成本。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新开工的供水配套费建设工程,均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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