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水利与渔业局2017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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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MB2861322H/2017-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17-11-01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水利与渔业局 |
淄博市水利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和频次 | 备注 |
1 | 取水许可 | 企业项目 | 企业项目取水是否按照许可批复落实 | 《水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 实地核查、用水计划核实、缴纳水资源费核实 | 根据工作安排,不定期抽查,初步确定每季度一次,抽查比例不少于30%。 | |
2 | 水保方案审批 | 企业项目 | 是否按批复方案落实及缴费情况 | 《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 实地核查、缴纳水保费核实 | 每季度一次,抽查比例不少于30%。 | |
3 | 洪水影响评价类许可 | 企业项目 | 是否按照许可批复方案施工 | 《水法》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 施工方案落实等情况 | 每季度一次,抽查比例不少于30%。 |
淄博市水产管理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和频次 | 备注 |
4 | 水产品质量安全 | 从事水产 养殖、苗种生产的单位及个人 | 企业水产品质量是否安全,企业管理是否规范;渔业投入品使用是否规范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一章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 现场检查,随机抽测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0%;根据情况进行定向抽查 | |
5 | 渔业养殖管 理 | 从事水产 养殖、苗种生产的单位及个人 | 企业养殖、生产是否遵守有关规定,管理是否规范 | 《渔业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商品鱼生产基地和城市郊区重要养殖水域的保护。 《渔业法》第十六条: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现场检查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0%;根据情况进行定向抽查 | |
6 | 水生野生动物保 护 | 经营、利用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 企业经营、利用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是否遵守有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第五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 现场检查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0%;根据情况进行定向抽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