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市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王龙辉解读 《淄博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缴工作流程(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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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MB2861322H/2021-5216884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1-02-11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水利局 |
一、背景
2011年3月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2014年1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得改变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进一步明确了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法定职责。由此可见,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法定事项。
通过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有利于提高生产建设单位优化竖向设计,减少水土流失扰动土地面积,降低外弃土方量等生态文明意识,有力促巩固水土保持成果,助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
二、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二)《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三)《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
(四)《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
(五)《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征收使用办法>的通知》(鲁财税﹝2020﹞17号)
(六)《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7〕58号)
三、方案主要内容
《淄博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缴工作流程(试行)》(以下简称“征缴流程”)包括征收机关、费额确定、申报征收、退费管理、协作机制和其他六个部分。
(一)关于征收机关
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关于费额确定
全市范围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降低或者丧失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简称为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上文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
(1)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
(2)烧制砖、瓦、瓷、石灰等;
(3)排放废弃土、石、渣等。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开工前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2元。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3.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于开采期的,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矿石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其中露天开采的每吨1元,非露天开采的每吨0.5元。
4.开采石油、天然气的,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平方米1.2元。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照不超过 2000 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 400平方米计算。
5.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沙、采石量,由按照每立方米1.2 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
6.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排放土、石、渣量,由按照每立方米1.2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四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
水土保持补偿费90%归为市、区县财政,10%按年度上缴中央国库。
(三)关于免征规定
符合以下七种情形的生产建设项目,由缴纳义务人上报水利部门水土保持补偿费免征请示,由水利部门审核,并依法出具免征文件。
1.建设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
福利院等公益性非营利项目的;
2.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3.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
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4.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等保
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整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等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5.建设军事设施的;
6.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7.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
费的。
(四)关于申报征收
缴纳义务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时核算水土保持补偿费。审批部门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时对水土保持补偿费进行复核,在批复文件中明确应缴纳金额。备案类项目自行如实填报。
依法免于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缴纳义务人,依据项目征占用土地面积,自行向水利部门申报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于开采期的,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季度上报水利部门开采量、应缴费额,开采石油、天然气的,每年年底上报水利部门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应缴费额。
水利部门根据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中明确的缴纳金额,生产建设单位在水土保持方案备案表中填报的缴纳金额及开采矿产资源项目上报的缴费数额等,将缴费信息通过税务缴费系统推送至税务部门,缴纳义务人通过税务办税服务厅或使用电子税务局办理费款申报事项,选择使用办税服务厅实时缴款、网上缴款、POS机缴款、微信、支付宝等多种方式完成费款缴纳。
(五)关于退费管理
1.缴纳义务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的,缴纳义务人向原入库税务部门申请退费。
2.项目变更等造成应缴费款变更的,缴纳义务人持水利部门批准费款变更的相关文件向原入库税务部门办理。
3.其他情况及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权限划转到税务部门前已缴纳入库的(即2021年之前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缴纳义务人向水利部门申请,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
(六)关于后续监管
市、区水利部门可利用“双随机、一公开” 等监管模式加强对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的事中事后监管。
(七)关于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部分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水利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八)关于协作机制及其他
征缴流程的解释主体为淄博市水利局与淄博市税务局,各级水利部门与税务部门相互协作,持续优化缴费服务举措,提升缴纳义务人缴费满意度。征缴流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