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文稿解读|《淄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解读
索引号: 11370300MB2861322H/2024-5498389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8-14 发布机构: 淄博市水利局

文稿解读|《淄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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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淄博市水利局联合淄博市财政局印发《淄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淄水经管〔2024〕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政策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淄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淄政办发〔2023〕7号)出台后,为做好新配套费政策落实,加强对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供水工程建设活动和建设责任主体监管,规范供水管道及设施建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制定了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主要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淄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淄政办发〔2023〕7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三、起草过程

《管理办法》起草后,先后2次向市财政局、各区县水利局、高新区建设局、淄博南部生态产业新城发展中心、萌山水库管理中心、市水务集团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经过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提报市水利局党组审议通过后印发。

四、主要内容

本《管理办法》包括5章21条,适用范围为全市范围内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的供水工程建设。本《管理办法》明确了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及供水企业的责任分工,并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供水工程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资产移交及委托经营各环节作出了规定和要求。其中, 财政部门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供水工程的建设、管理部门,供水企业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作为供水配套费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