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水利局关于开展水利项目“一标一评”工作和加强招标投标监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00MB2861322H/2023-5396599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0-20 发布机构: 淄博市水利局

淄博市水利局关于开展水利项目“一标一评”工作和加强招标投标监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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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水利局关于开展水利项目“一标一评”工作和加强招标投标监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淄水规建 〔2023〕12号

 

各区县水利局,高新区、经开区建设局,萌山水库管理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分中心:

为促进招标投标工作规范高效,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推进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的若干措施》、《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招标代理机构“一标一评”机制

按照“交易项目全覆盖、考评结果全公开”的工作思路,对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项目开展招标代理“一标一评”工作。水利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代理机构实行不良行为记录(招标代理行为记录表见附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发现的不良行为在1个工作日内函告水利行政监督部门,水利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并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反馈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分类梳理汇总,并对依法作出的处理结果进行信息披露,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信用档案,实现信用信息集中展示和按需查询。

二、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

招标人应认真履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主体责任,健全招标活动内部管理制度,使用规范化、标准化文本编制招标文件,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纵容或指使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就项目招标条件和评标办法相互串通,不得向代埋机构或评审专家指定或暗示特定中标候选人,严禁采用肢解项目、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落实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公告发布前,应提前发布招标计划。

三、严格评标专家抽取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按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提前登录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标”-“评委申请备案”)录入专家抽取信息,经招投标监管部门线上审核通过后,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现场见证下,按照已录入信息随机抽取。开标后,如遇专家补抽情形,优先按照缺席专家专业随机抽取。需要补抽专家的或者实际抽取专业、人数与交易平台备案信息不同的,均应当注明理由,在交易平台和招标档案中留存相关信息备查。评标专家抽取时,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不再派员进行现场监督。

四、积极推行远程异地评标

施工类项目合同额10000万元以上、采购类项目合同额2000万元以上、服务类项目合同额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全部采用远程异地评标,交易副场通过“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副场抽取小程序”随机选取,主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原则上比副场少1人,招标人代表应当在主场评标,严禁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进入副场评标区。

五、规范中标通知书发放

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通过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告中标结果,下载带有二维码的中标通知书加盖招标人公章后向中标人发出,各市场主体可凭二维码查验真伪。

   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一)各级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通过线上监督、“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方式,依法监督评标专家的抽取、中标通知书发放等事项。建立评标专家动态考核机制,加强对评标专家日常行为的监管,严禁评标专家在公共社交网站、媒体、平台,如微信、QQ、个人微博等,通过图片、暗语等方式故意泄露评标任务,一经查实,取消本次评标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交易中心应当建立评审专家抽取见证人员轮岗制度,全面梳理专家抽取操作流程和重点环节廉政风险点,压实见证人员的保密责任,筑牢保密防线。依托市区交易平台一体化优势,积极推进市域内就近专家抽取服务,有效杜绝专家抽取环节的信息泄露风险。

 

附件:招标代理行为记录表

 

   淄博市水利局              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3年9月25日

 

附件:

 

招标代理行为记录表

 

序号

行为事项

1

违反法律规定,协助招标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未进行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

2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3

串通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围标、串标、操纵或影响评标结果的。

4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项目的;将承揽的招标代理业务转包的;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招标代理业务的。

5

招标代理机构在同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参加该项目的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的;代理其自身或与其有股权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直接或间接投标人参与的招标项目的;未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

6

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属于同一单位,仍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个人投标的;接收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未收到投标邀请书的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

7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在资格审查阶段故意刁难、劝退潜在投标人的。

8

应当进入交易中心招标的项目未进入的;招标代理机构无权代理、越权代理,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的;未征询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意见,擅自将应当报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的招标项目采用自行委托方式进场组织交易的。

9

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或发布的交易文件(包含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其他成果文件)中,有以下行为的:

9-1

拟定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其他成果文件中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条款的。

9-2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设置限制性、排斥性和倾向性条款的,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的。

9-3

针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未按法定时间和程序,对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作出答复,或答非所问,故意规避问题的,或拒收的。

9-4

未使用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指定的标准文本,编制满足项目需求的招标文件的。

9-5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其他成果文件等发布后,中途以不合理理由修改相关内容或撤销、终止的;未经招标人同意擅自暂停、终止、变更或答疑已生效的招标文件的。

9-6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发布媒介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

9-7

擅自修改经备案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其他成果文件的;简单套用类似招标项目模板,出现日期错误、名称错误等常识性错误的;发布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其他成果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瑕疵、自相矛盾、缺项漏项或严重错误,对评审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9-8

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或其他成果文件,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规章关于时限要求规定的。

9-9

在招投标活动中,采用明示或暗示的手段,拒绝或限制投标人自愿选择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保险保函、银行保函等任一形式作为投标保证(履约担保)的;不执行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收退规定的;超过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

10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组织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过程中,有以下行为的:

10-1

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设置的方法确定合格投标人的。

10-2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规定的。

10-3

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未及时组织抽取专家的;未按规定填报抽取信息或者所抽取的评标专家专业不满足项目评标需要的。

10-4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10-5

进入开、评标区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未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10-6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活动中组织混乱,服务态度差,对招标投标活动产生不良影响的。

10-7

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造成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能正常解密的。

10-8

进入开标室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超过1名或进入评标相关区域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超过1名,未报备现场监督、见证人员的。

10-9

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未到开评标现场的;项目组人员配备不能够满足开评标需要的;开标时间前项目组成员未到达指定开评标地点的,或者未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开评标工作的。

10-10

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或者招标人代表将通讯工具(含手机、PAD、笔记本电脑等无线上网设备)带入评标区的;在评标区使用通讯工具的;评标过程中擅自进出评标区的。

10-11

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查询所有投标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截止后,更换、篡改特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的。

10-12

与投标人、评标专家串通及其它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的;组织或协助投标人违规投标谋取中标的。

10-13

招标代理机构未认真履行代理工作职责,出现差错、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因工作失误出现开评标数据错误或程序错误、评标结果统计错误等重大失误,影响中标结果的。

10-14

在评标时,对评标委员会有倾向性发言、诱导性提示等干扰正常评标秩序的;明知投标人或评标专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而不向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报告的。

10-15

与评标专家交头接耳、规避音像设备监管私下接触或传送暗语的。

10-16

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

10-17

评标委员会签署评标报告后,未对评标报告进行复核,或发现问题不及时告知评标委员会予以澄清和纠正的。

10-18

进入评标区的项目组成员不配合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进行身份核验,工作证登记领取、佩戴、归还及通讯工具存放的。

10-19

开评标期间,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在相关区域玩游戏、抽烟、吐痰、嬉闹、高声喧哗、浏览无关网页或私自使用电话,或者发现评审人员存在上述行为未予劝阻和汇报的。

10-20

未按规定组织相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存档备查的。

10-21

未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样品影响项目正常评审的;未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样品评审、网上陈述或演示活动的;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按照有关规定退付样品影响交易中心场地秩序的。

10-22

评标专家对招标文件提出疑问,无法答复或答复态度恶劣的。

10-23

开标、评标现场相关资料、工具等准备不充分,不能很好地满足开标、评标工作需要。

11

招标代理机构在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中,有以下行为的:

11-1

中标候选人、中标人公示未在规定时间内发布,或无正当理由迟迟不发布或拒绝发布的。

11-2

中标候选人、中标人公示在发布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11-3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发布的公示信息发生遗漏、错误的。

11-4

针对中标候选人、中标人公示,未按法定时间和程序,对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作出答复,或答非所问,故意规避问题的,或拒收的。

11-5

未按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的。

12

其他违法违规或不规范行为:

12-1

因招标代理工作失误,导致招标工作需要流程回退、复评或重新组织开、评标的。

12-2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招投标程序,导致不公平竞争或者损害招标人的合法权益的。

12-3

招标代理机构收取除招标代理服务费以外的其他不合理费用的。

12-4

招标代理机构因自身原因,在提报信息时出现3次以上漏填、错填或未按要求正确上传相关附件的。

12-5

未按规定报送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档案资料不符合要求或不完善的。

12-6

在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12-7

招标代理机构不如实记录或者妥善保存招标投标活动相关资料的。

12-8

索取、收受投标人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2-9

不按相关管理部门要求按时报送报表等资料的。

12-10

不协助、不配合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及调查工作的。

12-11

在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及调查时,提供虚假情况的。

12-12

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引起的被查实的有效信访、举报、投诉、12345热线或者行政处罚的。

12-13

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发现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并移送各级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经查实的。

12-14

违反交易中心有关规定且拒不服从管理和劝阻的。

12-15

因故需要组织重新评审或复议,未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的。

12-16

开评标期间不爱护交易中心公共设施造成损坏,或开评标活动完成后未清理场地卫生、关闭设备仪器、整理物品的。

12-1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不规范的行为。

说明:1.本表由各级投标监管部门的监人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见证人员按照职责权限对每个标段进行记录;

2.同一事件不重复扣分,同一行为多次发生则按次进行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