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新建住宅小区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水利局
发文字号
淄水经管〔2024〕3号
索引号
11370300MB2861322H/2024-5485870
统一编号
ZBCR-2024-0170001
成文日期
2024-06-05
发文日期
2024-06-06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有效性
有效
淄博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新建住宅小区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淄水经管〔2024〕3号
各区县水利局、高新区建设局、淄博南部生态产业新城发展中心、萌山水库管理中心,市水务集团,有关单位: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新建住宅小区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建设活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淄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淄政办发〔2023〕7号)等法规规定及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制定了《淄博市新建住宅小区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建设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建设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明确使用范围。在全市城镇规划用地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建设活动的设计、审图、施工、验收均执行《建设标准》要求。
二、加强宣传推广。各供水企业要加强《建设标准》的宣传工作,通过发放《建设标准》、召开座谈会、上门拜访等方式积极向房地产公司、设计公司、审图机构和监理公司宣传推广,并在各供水企业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上主动公开。
三、严格规范执行。在新建住宅小区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施工期间,供水企业应当根据《建设标准》,履行责任,进行质量管控,发现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拒不整改的,各供水企业应向开发建设单位反映处理。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供水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不符合《建设标准》要求的,开发建设单位应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移交接管。
本标准自2024年7月6日起施行。(公布日期后30日)
附件:《淄博市新建住宅小区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建设标准(试行)》
淄博市水利局
202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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