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水利工作法律法规。负责全市水法治建设工作,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市水利政策,提出有关水利价格、税费、基金、信贷的政策建议。
2.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水利改革发展相关工作。拟订全市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参与对水利改革发展成效考核;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提出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水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市级水利资金和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水利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工作;负责水利行业招商引资工作。
3.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拟订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跨区县的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配置,负责生活、生产经营、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点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等制度,指导开展全市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
4.指导全市水资源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工作;负责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负责水资源监测工作,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量、水质实施监测,负责发布水资源公报。
5.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负责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中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和雨洪资源开发利用工作。
6.负责水利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及监督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调处跨区县的水事纠纷,受市政府委托调处市际间水事纠纷。组织实施水利行政许可事项的许可与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水政监察队伍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
7.负责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有关制度,负责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区县、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提出并协调落实引黄供水工程、南水北调工程运行和后续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监督工程安全运行,组织工程验收有关工作,督促指导地方配套工程建设;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负责组织拟订水利行业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8.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河道湖泊以及河口、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负责推进全市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和检查考核等工作;承担市河湖长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9.负责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工作。组织编制农村水利发展规划和地方行业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工作。
10.负责指导全市城市供水管理工作。负责拟定全市城乡供水行业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供水企业生产经营工作。
11.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工作。拟订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重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工作;牵头做好荒山、荒丘、荒滩、荒沟治理开发的管理工作。
12.负责全市水利工程移民工作。拟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有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组织实施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接收、监督评估等制度;组织开展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并监督实施,协调监督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承担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13.负责水旱灾害防御工作。负责落实全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其他涉及防洪的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的防洪论证提出意见,指导重要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14.负责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
15.负责全市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负责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创新服务工作;指导全市水利系统对外交流合作、利用外资、引进国(境)外智力等工作;指导水利宣传、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16.负责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工作。
17.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