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水利局印发《淄博市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 | ||
---|---|---|---|
索引号: | 11370300MB2861322H/2023-5430944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10-31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水利局 |
为进一步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水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按照市司法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司法厅关于组织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对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模板》,淄博市水利局完成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工作,并向社会公布。
《淄博市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主要包括三部分,共200条。第一部分(1-149条)是《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除《山东胶东调水条例》外的全部内容,第二部分(150-168条)是《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涉及城市供水的内容。第三部分(169-200条)是根据我市涉水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部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内容。涉水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需要进行明确的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主要包括《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淄博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办法》《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淄博市引黄供水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主要对“地下水开采超过区域内审定的允许开采量的”“地质勘探、开采矿藏、开发地热、开凿试验井进行排水时,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面沉降、水源枯竭。”“未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进行凿井的”“利用地下水制冷制热不进行同层回灌或者直接排放的”“公共供水企业不按用水计划指标供水或者向未取得用水计划指标的非居民生活用水户供水的”“未按规定开展水量平衡测试及测试不合格的”“分割、占用水库水面以及库容,围滩造田、围库造塘的”“在供水工程设施保护管理范围内建设影响供水设施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擅自开启供水工程的闸门、机泵、取水口以及毁坏引水渠覆盖面自行引水、堵水的”“在引黄供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布设机泵、虹吸管、引水管、引水渠等设施的”“未经批准在堤顶道路、水闸、交通桥行驶履带车辆、超涉及荷载标准的载重车辆,以及在雨雪泥泞期间行驶机动车辆的”“向引黄工程水域内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等废弃物的”等内容,根据违法情节轻重,分成“一般”“较重”“严重”三个基准,明确不同的适用条件,给予不同的处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