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淄水政立字〔2017〕第1号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案件名称: 未经许可擅自取水。
行政相对人名称: 山东省沂源县自来水公司。
统一社会组织机构代码:
处罚事由: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
作出部门结果: 依法作出罚款柒万伍仟元整,已经足额缴纳。
救 济: 依法告知陈述申辩、听证、复议、诉讼的权利。